广元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第十八条有效遵守下列医疗文明行为规范:(一)遵守就医场所秩序,有序排队等候;(二)尊重和理解医疗卫生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三)依法、文明处理医疗纠纷,不扰乱就医场所正常诊疗秩序;(四)其他应当遵守的医疗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