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遵守下列医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就医场所秩序,有序排队等候;

(二)尊重和理解医疗卫生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

(三)依法、文明处理医疗纠纷,不扰乱就医场所正常诊疗秩序;

(四)其他应当遵守的医疗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