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遵守下列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一)衣着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乘坐电梯先下后上;
(三)开展娱乐、健身和商业营销推广活动,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噪音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
(四)不高声喧哗,使用电子设备控制音量,不影响他人;
(五)爱护公共设施设备,不损坏,不乱刻画;
(六)不攀摘花草树木,不践踏绿地;
(七)不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八)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以及参加其他大型群众性活动,自觉遵守现场秩序管理规定;
(九)携犬只出户应当束链、佩戴嘴罩,主动避让行人,及时清除粪便,不携犬只(导盲犬及工作犬除外)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禁止进入的区域;
(十)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场所秩序。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