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六十九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民族因素重大突发事件预警、应急处置机制,预防和化解各类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纠纷。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