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根据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需要和自身财力,加大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投入力度,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辖有民族乡的县(市、区)增强财政保障能力。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