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四章 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第四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根据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需要和自身财力,加大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投入力度,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辖有民族乡的县(市、区)增强财政保障能力。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