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地域、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为由,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公共服务,在市场准入、招投标等方面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限制条件;
(二)因民族成份而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金融、消费、租赁、中介等商业服务;
(三)在考录、招收、招聘职工、员工时,对特定地域、特定民族公民采取拒录、拒收、拒聘等行为;
(四)恶意炒作、散布不同民族公民间发生的矛盾纠纷;
(五)通过故意炒作民族身份,以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利益;
(六)其他损害民族团结、伤害民族感情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