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二章 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第二十九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引导各民族公民相互尊重风俗习惯,积极主动移风易俗,树立践行文明新风,培育构建家庭和美、邻里和睦、社会和谐的良好氛围。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