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二章 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第十八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映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文物、古籍文献、旧址(遗址)、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传统村落等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充分发挥文化遗产见证中华文明、连结民族情感、维系国家统一的重要作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