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数据条例/第五章 数据安全第六十一条有效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数据安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处理数据安全事件。在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中,发现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可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组织、个人进行约谈,并要求有关组织、个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