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数据安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处理数据安全事件。

在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中,发现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可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组织、个人进行约谈,并要求有关组织、个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