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数据条例/第五章 数据安全第六十条有效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中,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支持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专业机构依法开展服务活动。鼓励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教育科研机构和有关专业机构等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防范、处置等方面开展协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