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数据条例/第三章 数据流通第三十条有效签订数据利用承诺书的申请人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数据,并向数据管理机构反馈数据使用情况;不得将获取的公共数据用于规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篡改、破坏、泄露所获取的公共数据,不得以获取的公共数据危害国家安全、侵犯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使用开放的公共数据形成研究报告、学术论文、知识产权、数据服务、应用产品等成果的,应当在成果中注明数据来源。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