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五章 消防组织和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