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五章 消防组织和监督检查第六十条有效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