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业条件,并对接受委托提供的消防技术服务质量负责,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接受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