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四十五条有效禁止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载人电梯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存放易燃、可燃物品。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