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依法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制止、纠正和查处消防违法行为,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三)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通报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对使用消防产品实施监督;

(五)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负责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与管理,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组织、指导消防演练;

(七)指导和规范消防行业组织的工作,促进行业自律、良性有序发展;

(八)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