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由主席团决定是否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出质询案的代表。

质询案在主席团作出处理决定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会议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