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依法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不宜涉及下列事项:

(一)属于代表个人利益的问题;

(二)进入诉讼程序的具体案件。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