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提案人向全体会议作关于该法规草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