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必要时可以邀请提议案的代表参加,听取意见。议案审查委员会应当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