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程;
(三)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五)提出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选举和通过的人选;
(六)提出选举办法和表决办法草案,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
(七)决定议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八)决定代表提出议案、质询案的截止时间;
(九)组织宪法宣誓;
(十)发布公告;
(十一)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获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