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