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