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除对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问责和给予处分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下列意见:(一)责令公开道歉;(二)取消、收回奖励;(三)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四)责令引咎辞职;(五)责令辞退、解聘。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应当责令退赔、退还或者上缴国库。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