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采取限产、停产等应急管理措施的,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并根据市场主体的具体生产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