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环境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采取限产、停产等应急管理措施的,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并根据市场主体的具体生产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