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住建、自然资源、财政、审计、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中介机构惩戒和退出机制,查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二)违法确定收费标准、违法收取费用的;

(三)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的;

(四)违反业务规范、职业道德的;

(五)其他扰乱市场秩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