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市场环境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住建、自然资源、财政、审计、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中介机构惩戒和退出机制,查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一)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二)违法确定收费标准、违法收取费用的;(三)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的;(四)违反业务规范、职业道德的;(五)其他扰乱市场秩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