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市场环境第三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权限内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开。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自与市场主体签订招商引资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本级和上一级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招商引资项目备案后,县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项目落地保障工作,并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