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政务环境第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应当考量承接单位的承接能力,加强对承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实施、变相恢复已经取消或者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