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应当考量承接单位的承接能力,加强对承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实施、变相恢复已经取消或者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