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设立便民服务窗口,公示办理事项目录、流程、指南,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