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给予照顾。

归侨、侨眷就业时或者参加各类就业考试时,用人单位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对归侨、侨眷再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上给予优先扶持和帮助。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