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非义务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教育部门应当将照顾对象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华侨子女就读经常居住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