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依法编制市容、环境卫生、户外广告、招牌等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园林绿化专项规划,地下管线、城市照明、给排水、供气、污水处理、城市道路桥梁、加油加气充电设施、公共厕所和公共停车场等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经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原编制批准程序进行。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