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第十三条规定设置户外招牌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