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综合管理目标,建立城市综合管理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综合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级各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具体工作,指导、督促居(村)民委员会及相关单位参与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