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使用道路临时停车非收费泊位或者非经营性公共停车区域停放车辆的,不得连续超过三十日。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