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本条例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十张以上的机构。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