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强监督与考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指导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规范服务。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