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村)为依托,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公益互助服务组成的,以满足居家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助餐、助浴、助洁、助行、代办、短期托养、日间照料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家庭护理、保健指导、医疗康复、临终关怀等医疗卫生健康服务;

(三)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等文娱教育服务;

(五)法律服务、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