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定期巡访制度,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或者委托居(村)民委员会等方式,对独居、空巢、留守等老年人定期进行巡访,提供精神慰藉等关爱服务,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