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用于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用途,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经法定程序拆除或者改变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用途的,应当遵循先建后拆以及就近配置的原则,且配置的规模和标准不得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