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平安建设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应当建立健全平安建设奖励制度,对在平安建设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鼓励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在平安建设工作中作出贡献的人员和平安建设先进人物进行表扬和奖励。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