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媒体应当通过生动有效的形式,宣传平安建设成就,普及平安建设知识和宣传典型案例,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参与平安建设活动的良好氛围。

车站、商场、公园、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城市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利用自身广告设施、广告介质开展平安建设公益宣传,营造和谐安宁的社会氛围。

鼓励、支持、引导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本单位通过设置平安建设宣传栏、荣誉墙、提示牌等方式参与平安建设宣传。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