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公安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其服务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可以根据相关单位的委托,协助开展治安巡查、居住登记、社区治理等平安建设工作,并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维护公共秩序的职责。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