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人民法院牵头负责司法调解工作,完善全面、全程、全员调解工作机制和特邀调解员制度,健全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纠纷化解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的协调配合,推动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和法律指导等方面的有机衔接,为纠纷解决提供司法保障。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