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为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便捷高效的纠纷化解服务。

市、县(市、区)平安建设领导小组按照预防为主、调解优先的原则,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形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联合调处,防止矛盾纠纷上行外溢。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