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第二十一条有效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对慈善公益、无偿献血、见义勇为、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进行登记。记录标准和程序由州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优惠、奖励、评选政策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工作中均可以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重要参考。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