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先行采取扶正、修剪、迁移、砍伐树木等措施消除险情,但应当在事后四十八小时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报告: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树木倾倒并危及人身、管线、交通设施、建(构)筑物安全;

(二)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处置等紧急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