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砍伐城市树木的,必须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审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一)影响城市建设和管理;

(二)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

(三)对人身、交通、管线设施等安全构成威胁;

(四)影响其他树木生长;

(五)树木发生病虫害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

在城区规划范围内砍伐十株以上树木或者一百五十平米以上绿地树木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将砍伐原因和株数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