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城市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破坏其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