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应当邀请提议案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还可以采取邀请提议案代表参加调研、座谈、论证、听证等方式,听取提议案代表对议案处理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