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华侨权益保护工作。

市和区侨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华侨权益保护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加强华侨权益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

教育、民政、公安、社会保障、住房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华侨权益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