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市鼓励和引导华侨在对外开展经济、社会、文化、科技、教育、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合作交流和民间友好往来中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